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及处理
2019-11-23 作者:孙彦民
昨天讲了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问题,今天接着聊下外购产品。
还是直接上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9年2月,公司以外购的每台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的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电暖气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电暖气的购进价款为200 000元(170×1 000+30×1 000),进项税额为26 000元(170×1 000×13%+30×1 000×13%)。
企业面临的第一个风险就是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切记,千万不要小瞧了会计处理。
原会计准则讲解给出的做法是,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192 100
管理费用 33 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 000
贷:银行存款 226 000
我们建议企业最好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以完整体现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
借:库存商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 226 000
借:生产成本 192 100
管理费用 33 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这个会计处理也是财会(2016)22文规定的标准动作: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我们再来看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对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的填报说明是这样规定的:“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除了正确按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外,在纳税申报时还需要同时按照2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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