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上市公司董事获得的董事费是否需要申报薪俸税

2021-04-14 作者:孙彦民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如个人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

香港没有关于薪俸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判断标准。考虑到香港薪俸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个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纳税人不作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税的唯一判断标准。

香港薪俸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而于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收入;二是从香港企业或公司获得的退休金收入。

从香港薪俸税的角度,公司董事属于一个职位,因担任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费,其税务处理与一般从受雇工作赚取的工资不同,香港可以对其征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第十五条115段规定:“……‘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包括非以金钱提供的薪酬福利(如股份认购权、提供居所或汽车、医疗或人寿保险、以及会籍等福利),但不包括董事兼任其他职务(如职员、顾问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该等报酬须按第十四条(如属受雇所得)和第七条(如属营业利润)处理。”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本)(D)34规定:“任何人士,不论他居于何地,如因担任公司董事而获得酬金,而该法团的中央控制和管理是在香港执行的话,则该董事酬金属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并须根据第8(1)条的基本征税条文予以征收薪俸税。”

一般而言,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无论是在开曼、BVI或其他境外注册的控股公司,香港税务局一般会认为公司执行中央控制和管理的地点是在香港。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适用于受雇收入的收入豁免申请(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一切服务、在课税年度到访香港不超过60天等)均不适用于豁免董事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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