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30万起征点背后的故事

2020-02-13 作者:孙彦民

征求意见稿甫一亮相,颜值引爆朋友圈。

其中点赞最多的恐怕就是30万元的起征点了。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确实是一个大利好。税收法定,不用再担心这个“优惠政策”哪一天突然消失了。

由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设计上也经常将其作为减免税的手段来使用。所以,在我国起征点常常被纳税人理解为一项税收优惠。

而作为增值税税制重要内容的起征点制度,它的真实面目并不是税收优惠。

学习要点一:税制设计的起征点制度不是税收优惠

增值税起征点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便利征管,将大量小微企业排除在征管范围之外,并非为照顾小微企业。2018316日,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突破1亿户(其中企业超过3100万户),其中商事制度改革后的201431日至20171231日,全国就新设市场主体6202.81万户。

这些市场主体中,绝大部分都属于小微企业,数量多,但税收贡献少。因此,通过起征点制度的设计,不仅简便征管,也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从立法层面切实保证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学习要点二:小规模纳税人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另外,从征求意见稿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就是统一的起征点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起征点(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适用)两套政策并行的税改路径,因此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带来了很多困惑。

例如,20193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在线访谈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答复如下:“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用起征点制度代替小规模纳税人,将能更好的将便利征管和降低纳税人负担结合起来。

学习要点三:自愿纳税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放弃免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所以纳税自愿。

学习要点四:小规模纳税人不用担心

一是立法的路比较漫长(现在不好说,所以用“比较”两字);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说的很明白:“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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