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9〕1276号:关于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09-26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审计署,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银 保 监 会

2019年726

附件

2019 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 署,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 〔20165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提出 2019 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一)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行司联动,扩大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编制,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股权 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的商业银行负责,完成时间:2019 9 月底前)

(二)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 2019 9 月底前)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 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 9 月 底前)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三)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支持符合条件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所属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 控股集团的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开展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 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 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推动符合条件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 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进 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 转股。(人民银行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本占用过多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鼓励外资依法合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 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 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资本占用较多问题。(银保监会负责, 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六)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 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家交易场所开 展相对集中交易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七)鼓励对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对品牌知名度 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运转正常的高杠杆优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 优质子公司及业务板块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优质企业资本 实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抗冲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 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 间:持续推进)

(八)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实施机 构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民营企业 债务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 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试点范 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 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定价市场化水平。对市场 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找准问 题,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完善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等尽职免 责办法,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 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时间:2019 9 月底前)

(十一)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引导实施机构依 法向转股对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推 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有机结 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综合运用各类降杠杆措施

(十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与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 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 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 率,提高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对已列入处置名单的“僵 尸企业”,积极推动银企双方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债务清理和处置; 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相 关企业不得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切实履行好维稳、 政策协调、职工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与人民法院破产案 件审理工作的对接,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环境。(各 地区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依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薪金社保费以及欠税、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部门保全措施解除等重 点难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队伍专 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 选任机制和名册、报酬制度,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 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市场投资者群体。(证监 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国有 企业法人单位的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 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 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 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 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负债融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 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授信管理,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充实国有企业资本。拓宽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 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充实资本金,进一步规范国有 企业资本管理,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 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 持续推进)

 (十九)及时处置企业债务风险。在企业债务风险暴露初期及 时介入,积极引导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对 扭亏无望的企业慎用减息停息、借新还旧等金融手段,避免债务风 险越拖越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协调,提高处置效率并确保依法合规,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 改革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二十)持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在全国范围组织降低企业杠 杆率、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宣讲与项目对接会,推动地方政府、市场 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解 读、具体案例剖析、潜在项目推介等形式,面对面解决疑难问题, 提高各相关主体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 年底前)

 (二十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市场化 债转股全过程监管。定期就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 率、改善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 研、评估和监督检查,防止借债转股名义掩盖不良债权,粉饰资产 负债表,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71日起至20246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71日至20246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712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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