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2019-09-26 作者:孙彦民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
 宁夏德泓金荣物流(以下简称“金荣物流”)认为是增资扩股。稽查局认定为股权转让,而且还特别坚持。
 虽然上级税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稽查局原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但稽查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作出导致本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先来说下,为什么一审法院的裁定有问题。
 金荣物流因为不服税务机关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金荣物流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葫芦僧判葫芦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复议不是必经程序。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发回重审是个小问题,我们更关注的是稽查局为什么咬定青山不放松。答案只能是企业的操作一定存在问题。
 由于没有一审判决,二审描述的含糊其辞,小编只好找了德泓国际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一探究竟。
 德泓国际的大股东就是金荣物流,转股说明书千签署日的股权架构如下:
转让说明书中对第三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描述摘录如下,其中:金荣物流转让给大正投资371.28万股,作价1400万元;大正投资另外再增资5000万元,其中计入股本1325.80万元。
大正投资共计出资6400万元,其中:1697.08万元计入了股本,其余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
2010年12月6日,宁夏永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宁永昌验报(2010)第1643号”,验证截止2010年12月6日,德泓国际已经收到各股东货币出资。此次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后,德泓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8670-8298.72=371.28万元。
如果不是股权转让,金荣物流的资本金为什么发生了变动,而且恰好是371.28万股。

金荣物流在上诉中认为应该是增资扩股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其与大正投资、德泓国际等有关当事方还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如德泓国际未能于协议签署之日三十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发生交易回转(股权回购)行为。因此,本次股权交易,形式上是股权转让,实质是带有交易回转性质的增资扩股。

实质理解没有意义,关键还要看你是如何做的。
实务中的股权转让,其实很多是附条件的,企业在操作时不仅要考虑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千万也不能忽略了税收的影响。
因为,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还有一个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如何理解转让协议生效,欢迎您留言探讨。

本案最终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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