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烧脑!在追征期限内适用以退抵欠还是先适用以退抵欠

2019-09-26 作者:孙彦民

题目有点绕,烧脑……。
网上说今年高考考完语文,童鞋们都沉默不语;考完数学,童鞋们都笑了。这就是心受伤和脑受伤的区别。刷题无数遍,败给三朵云。 
案情挺简单。
税务机关从2016年9月18日起对亨利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查5年。
纳税人被查年度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
少缴税要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多缴税要退税。
有多又有少!
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企业的观点是在追征期内适用以退抵欠;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先以退抵欠,然后再确定追征期。
一审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观点,可税务机关不干了。
企业渴望抓住的救命稻草是什么呢?答案这里。国税函[2009]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而特殊情况就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若先适用税款抵扣制度,就变相延长了税款追征期限,这就是企业的逻辑。
如果先确定追征期,用多缴税款抵扣后,金额就会小于10万元,就不满足5年追征期的条件。
然而,还是税务机关笑到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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